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条例/第四章 产业发展第二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创新型企业与行业协会、产业联盟、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在大走廊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大走廊管委会应当建立常态化产业协同机制,统筹推进区域合作,促进产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形成产业协作体系。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