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大走廊管委会按照规定负责大走廊内市级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市级人才计划评审以及市级以上人才计划申报,统筹实施大走廊内的人才政策。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