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大走廊管委会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以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为特色的统计体系,完善宏观经济指标库建设,对大走廊发展态势进行监测、预警、分析和评价。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指导和支持大走廊管委会组织实施专项统计调查。大走廊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大走廊创新发展情况报告,依法公布重大创新成果、创新主体、创新人才、创新能力、创新生态等方面的情况。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