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鼓励大走廊内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单位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改革。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单位可以依法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

鼓励大走廊内的企业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充分利用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学技术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