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支持设立产业基金,重点投资大走廊内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

引导和鼓励各类投资机构在大走廊构建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基金业态。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