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条例/第三章 人才支撑第十九条有效大走廊管委会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科学技术、经济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建立健全大走廊内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的科学技术人员与企业的沟通交流机制。鼓励大走廊内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的科学技术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离岗创业、在岗创业或者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在大走廊推行科技特派员、企业特派员、科技创新协作员、科技成果转化员等制度。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