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左权县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
- 制定机关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10月10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1月1日
- 条文数
- 3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8月27日晋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法律、法规对红色文化遗址中的文物、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利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八路军前方总部、八路军129师司令部、晋冀鲁豫边区临时参议会、苏亭战斗等重要机构、重要会议、重大战役、重要战斗或者其他重要事件的遗址、旧址;
(二)丰婆峪邓小平路居、武军寺彭德怀旧居、西河头彭真旧居等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
(三)左权将军殉难处、左权烈士陵园、西山太行新闻烈士纪念碑等烈士陵园和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雕塑、纪念塔祠等纪念设施;
(四)反映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其他遗址、旧址和纪念设施等。
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协助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本辖区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利用工作。
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红色文化遗址保护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应当用于红色文化遗址的调查认定、抢救性保护、日常管理、保护修缮、陈列展示、数字化建设等工作。
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红色文化遗址中文物的保护利用工作。
县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红色文化遗址中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利用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教育、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以及史志研究、消防救援机构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护和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依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名录分别公布市级、县级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名录,县人民政府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二年内完成永久性保护标志设置。
永久性保护标志式样由市、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结合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统一式样确定,内容应当包括遗址名称、保护级别、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立标机关、立标日期、红色文化遗址保护范围以及建设控制地带等。
县红色文化遗址保护专项规划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二年内编制完成。
(一)擅自拆除、改(扩)建红色文化遗址;
(二)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
(三)排放污染物,倾倒、焚烧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四)采石、采矿、爆破、开荒、挖掘、取土;
(五)在红色文化遗址本体及其附属设施上刻划、涂抹;
(六)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标志、纪念标志;
(七)从事有损红色文化遗址环境和氛围的娱乐、商业活动;
(八)其他影响、危害、破坏红色文化遗址安全和环境的行为。
(一)国家所有的,其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
(二)集体所有的,该集体组织为保护责任人;
(三)个人所有的,其所有人和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
(四)由组织或者个人认养的,认养人为保护责任人;
(五)权属不明确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为保护责任人。
(一)落实保护规划中的保护要求;
(二)做好红色文化遗址的日常保养、维护;
(三)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日常监测、监督检查、维修保养、宣传教育等工作;
(四)采取防火、防盗、防坍塌等安全措施,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抢救保护措施;
(五)发生危及红色文化遗址安全的突发事件,立即采取抢救保护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红色文化遗址日常养护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
保护责任人承担日常养护费用确有困难的,应当由公布该红色文化遗址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对红色文化遗址进行重大修缮,应当报公布该红色文化遗址的人民政府文物或者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非国有红色文化遗址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或者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购买、置换等方式对红色文化遗址进行保护。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红色文化遗址。因国家、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无法避开的,建设单位应当预先编制保护方案,根据红色文化遗址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或者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县人民政府文物、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红色文化遗址日常巡查、险情报告、应急预案等制度,组织开展日常巡查、监测评估和应急演练。
第三章利用和传承
红色文化遗址的利用,应当与红色文化遗址的历史价值、文化内涵相适应,不得改变红色文化遗址主体结构和外观,不得危害红色文化遗址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禁止以歪曲、贬损、丑化、低俗化等方式利用红色文化遗址。
市、县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辖区地图、开发公众服务平台、设置旅游交通标志时,应当包含红色文化遗址内容。
展陈内容和讲解词应当征求宣传部门、史志研究机构的意见。
讲解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讲解应当尊重历史。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红色文化教育纳入教学课程,利用红色文化遗址开展现场教学,组织学员到红色文化遗址开展学习培训和志愿服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红色文化精品扶持机制,加大对红色主题文艺作品创作和出版物发行的支持力度。
鼓励和支持各类文艺团体、文艺工作者,利用左权“开花调”“小花戏”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其他民间文化艺术,创作具有本地特色的红色文化艺术作品。
鼓励将红色文化遗址与当地其他文物史迹、自然景观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文化和自然资源相整合,促进红色旅游与民俗旅游、乡村旅游等融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