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左权县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七条有效红色文化遗址修缮应当遵循不改变遗址原状、最小干预原则,不得损毁、改变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对红色文化遗址进行重大修缮,应当报公布该红色文化遗址的人民政府文物或者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国有红色文化遗址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或者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购买、置换等方式对红色文化遗址进行保护。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