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左权县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安全机制,对红色文化遗址的防火、防盗、防雷、防汛以及防自然损坏等安全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县人民政府文物、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红色文化遗址日常巡查、险情报告、应急预案等制度,组织开展日常巡查、监测评估和应急演练。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