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利用红色文化遗址拍摄电影、电视或者举办大型文化活动的,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事先征求县人民政府文物或者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征得保护责任人的同意,提出拍摄方案或者活动计划,制定保护预案,不得使用危害红色文化遗址安全的设备和手段。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