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左权县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利用和传承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红色文化教育培训基地,组织和引导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各级各类学校、社会组织利用红色文化遗址以及相关博物馆、纪念馆,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红色文化教育纳入教学课程,利用红色文化遗址开展现场教学,组织学员到红色文化遗址开展学习培训和志愿服务。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