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红色文化遗址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应当保证红色文化遗址的安全和完整,不得破坏其历史风貌。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红色文化遗址。因国家、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无法避开的,建设单位应当预先编制保护方案,根据红色文化遗址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或者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