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退役军人事务、规划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编制县红色文化遗址保护专项规划,征求宣传部门、史志研究机构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送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县红色文化遗址保护专项规划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二年内编制完成。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