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