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文物、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红色文化遗址保护责任人按照日常保养、维护办法,开展红色文化遗址的日常保养、维护工作。

红色文化遗址日常养护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

保护责任人承担日常养护费用确有困难的,应当由公布该红色文化遗址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