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对红色文化遗址进行重大修缮的,由县人民政府文物或者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导致红色文化遗址损毁或者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改变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