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红色文化遗址,是指左权县(以下简称“县”)遗存的下列反映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遗址、旧址和纪念设施等:

(一)八路军前方总部、八路军129师司令部、晋冀鲁豫边区临时参议会、苏亭战斗等重要机构、重要会议、重大战役、重要战斗或者其他重要事件的遗址、旧址;

(二)丰婆峪邓小平路居、武军寺彭德怀旧居、西河头彭真旧居等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

(三)左权将军殉难处、左权烈士陵园、西山太行新闻烈士纪念碑等烈士陵园和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雕塑、纪念塔祠等纪念设施;

(四)反映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其他遗址、旧址和纪念设施等。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