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工作,研究解决保护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协助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本辖区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利用工作。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