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大对红色文化遗址的宣传推介力度。

市、县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辖区地图、开发公众服务平台、设置旅游交通标志时,应当包含红色文化遗址内容。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