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左权县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利用和传承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大对红色文化遗址的宣传推介力度。市、县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辖区地图、开发公众服务平台、设置旅游交通标志时,应当包含红色文化遗址内容。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