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文物、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红色文化遗址中文物的保护利用工作。

县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红色文化遗址中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利用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教育、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以及史志研究、消防救援机构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