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左权县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条有效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史志研究机构,根据省红色文化遗址认定标准和办法,开展红色文化遗址调查、认定工作,提出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建议名单,经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史志研究机构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