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左权县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九条有效红色文化遗址已经损毁,但基址或者代表性环境尚存且价值较高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确需在原址重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