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左权县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利用和传承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遗址利用纳入本级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统筹规划红色文化品牌建设,加强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因地制宜发展红色旅游。鼓励将红色文化遗址与当地其他文物史迹、自然景观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文化和自然资源相整合,促进红色旅游与民俗旅游、乡村旅游等融合发展。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