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
- 制定机关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4月8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7月1日
- 条文数
- 3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3年12月27日丹东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9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法律、法规对红色资源中涉及英雄烈士保护、文物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档案管理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重要机构、会议、事件、战役、战斗有关的旧址、遗址、遗迹和场所;
(二)烈士陵园、烈士骨灰堂、烈士英名墙、纪念堂馆、烈士碑亭、烈士塑像、烈士广场等纪念设施;
(三)重要人物、英雄烈士的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
(四)重要文件、手稿、电文、报刊、音像、标语、宣传品、口述资料、回忆录、著作、档案等文字及影像资料,遗物等代表性实物;
(五)其他具有代表性的红色资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导下,做好辖区内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
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烈士纪念设施类红色资源的保护利用以及烈士褒扬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类红色资源的保护利用工作。
档案、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的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社科联等团体组织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相关工作。
专家委员会由宣传、党史、文化、文物、规划、教育、档案、军史等相关领域专业人士组成。
对在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红色资源名录应当载明名称、级别、位置、文化内涵、历史价值、产权归属、形成时间、保护管理部门、保护责任人等内容。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红色资源,还应当载明地理坐标、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等信息。
红色资源认定标准和认定办法由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民政、党史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民政、党史等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根据认定标准和办法进行评审,拟定建议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提出红色资源建议名录,由市人民政府核定后向社会公布。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红色资源名录档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红色资源应当进行认定保护的,可以向红色资源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并提供相关依据。
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农业生产等活动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红色资源,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对于上述范围内已经消失但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参照前款组织设置纪念标识。
(一)国有红色资源,使用权人或者实际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
(二)非国有红色资源,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际管理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际管理人均无法确定的,由红色资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
(一)做好日常保护工作,保持原有风貌和历史格局;
(二)定期开展日常巡查,排查安全隐患;
(三)制定保护红色资源安全预案;
(四)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抢救保护措施;
(五)红色资源的保护性修缮;
(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宣传教育等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对老党员、老干部、老战士等革命前辈回忆和口述史料,市、县(市、区)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抢救性收集、整理和保存。
对不可移动红色资源进行保养修缮,应当遵守不改变红色资源原状的原则。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收藏的红色资源捐赠或者出借给收藏研究机构。收藏研究机构应当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收藏研究机构因保管不善等原因导致红色资源发生毁损、灭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周边环境的综合整治工作。
宣传、党史、党校(行政学院)等部门和抗美援朝纪念馆、高等院校等机构应当加强红色资源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加强红色文化理论与应用研究,为传承利用红色精神资源提供理论支撑。
鼓励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将所有或者管理的红色资源向社会公众开放。
开放的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应当向公众提供陈列展览、参观体验等服务,综合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创新展览展示方式,增强陈列展示的生动性、互动性和体验性。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导游、讲解人员的岗位服务标准和工作规范性监管,确保导向正确、史实准确、讲解规范。
广播、电视、报刊、新媒体、政府网站等媒体应当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通过新闻报道、开设专栏、制作发布公益广告等方式,广泛宣传红色文化。
各级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红色主题教育纳入教学必修课程,利用红色资源开展教学实践活动。
鼓励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博物馆、纪念馆等建立红色文化志愿服务队伍,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机制,依法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红色旅游开发,推出具有红色文化特色的旅游项目,提升红色旅游内涵和影响力。
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建立文化和旅游领域内红色地名名录,由市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和公告。
依法筹集的资金,重点用于下列支出:
(一)红色资源调查、认定、征集、收购等;
(二)红色资源的日常管理、抢救性保护和修缮;
(三)红色资源的理论、应用研究及数字化保护;
(四)红色资源的宣传、作品创作、保护利用人才的培训;
(五)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方面的表彰、奖励;
(六)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方面的其他支出。
鼓励开发红色资源保护利用保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