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十七条有效除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外,红色资源的保养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不可移动红色资源进行保养修缮,应当遵守不改变红色资源原状的原则。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