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存在坍塌、损毁、灭失等重大安全隐患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抢救性保护和修缮、修复。对老党员、老干部、老战士等革命前辈回忆和口述史料,市、县(市、区)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抢救性收集、整理和保存。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