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将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编制红色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规划,建立与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导下,做好辖区内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