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的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弘扬及合作利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红色资源中涉及英雄烈士保护、文物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档案管理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