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本市在清明节、青年节、建党节、建军节、烈士纪念日、国庆节、抗美援朝纪念日等重大历史事件、重要纪念日等时间节点,组织开展各类红色主题纪念活动。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