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发现确有保护必要但未予申报的红色资源,应当通知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法组织调查申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红色资源应当进行认定保护的,可以向红色资源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并提供相关依据。

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农业生产等活动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红色资源,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