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组织设置保护标识。保护标识样式由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对于上述范围内已经消失但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参照前款组织设置纪念标识。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