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十四条有效红色资源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国有红色资源,使用权人或者实际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二)非国有红色资源,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际管理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际管理人均无法确定的,由红色资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