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建立红色资源名录制度。红色资源名录分为市级和县级,实行动态管理。

红色资源名录应当载明名称、级别、位置、文化内涵、历史价值、产权归属、形成时间、保护管理部门、保护责任人等内容。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红色资源,还应当载明地理坐标、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等信息。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