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十五条有效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做好日常保护工作,保持原有风貌和历史格局;(二)定期开展日常巡查,排查安全隐患;(三)制定保护红色资源安全预案;(四)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抢救保护措施;(五)红色资源的保护性修缮;(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宣传教育等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