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日常保护工作,保持原有风貌和历史格局;

(二)定期开展日常巡查,排查安全隐患;

(三)制定保护红色资源安全预案;

(四)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抢救保护措施;

(五)红色资源的保护性修缮;

(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宣传教育等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