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十条有效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民政、党史等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调查工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红色资源调查档案。红色资源认定标准和认定办法由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民政、党史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