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依法合理划定保护范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周边环境的综合整治工作。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