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东北地区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的协同合作,促进红色资源共建共享,推动区域红色资源保护利用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