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开发红色旅游线路、经典景区,培育红色旅游品牌,研发红色文化创意产品,完善红色旅游服务,深化红色旅游区域合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红色旅游开发,推出具有红色文化特色的旅游项目,提升红色旅游内涵和影响力。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