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开发红色旅游线路、经典景区,培育红色旅游品牌,研发红色文化创意产品,完善红色旅游服务,深化红色旅游区域合作。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红色旅游开发,推出具有红色文化特色的旅游项目,提升红色旅游内涵和影响力。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