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红色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损毁、侵占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检举。

对在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