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海绵城市建设条例
- 制定机关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9月28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12月1日
- 条文数
- 3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3年8月29日潍坊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7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的统筹协调、技术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审计、审批服务、市场监管、大数据、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充分结合当地实际,在摸清排水管网、河湖水系等现状基础上,明确雨水滞蓄空间、径流通道和设施布局,划定坑塘、河湖、湿地等水生态敏感区,编制分区域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主要指标,明确水域面积管控要求。
市、县(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和内容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系、防洪、排水防涝、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并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落实对河、湖、湿地等自然生态空间的保护。
(一)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符合规划要求,雨水积存蓄滞和收集利用能力提高;
(二)雨污实现分流,径流污染、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有效控制,消除城区黑臭水体;
(三)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提升、设施逐步完善,城市易涝点基本消除;
(四)自然河流、湖泊、湿地等水生态系统得到保护,受破坏的水生态系统修复,热岛效应缓解;
(五)国家和省的其他要求。
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建设条件,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一)投资额在一百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二)文物保护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军用房屋建筑等特殊工程;
(三)已正式交付使用的建筑小区、学校、医院、办公场所等区域配建的养老、变配电室、水气热力加压站、食堂等配套公共建筑;
(四)不涉及室外工程的旧建筑物的翻新、改造、加固、加层等工程。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参与单位,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保障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
第三章运行维护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和监测设施,由相关职能部门运行和维护,或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选择专业运行和维护管理单位;通过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和监测设施,由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运行和维护。
(二)社会投资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由其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的单位运行和维护。
(三)运行和维护管理单位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
(一)对重要海绵城市设施和监测设施进行标识、登记;
(二)对海绵城市设施和监测设施进行巡查、养护和维修;
(三)对海绵城市设施和监测设施功能进行检测、评估和恢复;
(四)对运行和维护人员开展教育和培训,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和措施。
鼓励运行和维护管理单位利用数字化、智慧化手段加强对海绵城市设施和监测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和监测设施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并承担包括恢复、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在内的全部费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
(一)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供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监督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问题时,责令改正;
(四)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相关情况进行说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章附则
(一)海绵城市设施,是指采用自然或者人工模拟自然生态系统控制城市雨水径流的设施,包括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植草沟、雨水塘、蓄水模块、生态驳岸、透水铺装、排水管渠、调蓄池、地表行泄通道等源头减排、排涝除险设施。
(二)海绵城市监测设施,是指用于监测海绵城市设施进水、出水流量、液位,河道、地下水水位,积水点积水深度、河道水质、雨量等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流量计、液位计、雨量计、水质监测站、电子水尺等。
(三)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是指通过自然与人工强化的渗透、滞蓄、净化等方式控制城市建设下垫面的降雨径流,得到控制的年均降雨量与年均降雨总量的比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