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情况纳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内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