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海绵城市建设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范围,监督情况应当在监督报告中予以记录。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