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范围,监督情况应当在监督报告中予以记录。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