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对海绵城市建设不作要求:

(一)投资额在一百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二)文物保护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军用房屋建筑等特殊工程;

(三)已正式交付使用的建筑小区、学校、医院、办公场所等区域配建的养老、变配电室、水气热力加压站、食堂等配套公共建筑;

(四)不涉及室外工程的旧建筑物的翻新、改造、加固、加层等工程。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