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海绵城市建设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通报制度,定期通报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