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档案。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应当包括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