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海绵城市建设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八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档案。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应当包括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