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充分结合当地实际,在摸清排水管网、河湖水系等现状基础上,明确雨水滞蓄空间、径流通道和设施布局,划定坑塘、河湖、湿地等水生态敏感区,编制分区域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主要指标,明确水域面积管控要求。

市、县(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和内容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系、防洪、排水防涝、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并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落实对河、湖、湿地等自然生态空间的保护。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