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绵城市设施,是指采用自然或者人工模拟自然生态系统控制城市雨水径流的设施,包括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植草沟、雨水塘、蓄水模块、生态驳岸、透水铺装、排水管渠、调蓄池、地表行泄通道等源头减排、排涝除险设施。

(二)海绵城市监测设施,是指用于监测海绵城市设施进水、出水流量、液位,河道、地下水水位,积水点积水深度、河道水质、雨量等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流量计、液位计、雨量计、水质监测站、电子水尺等。

(三)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是指通过自然与人工强化的渗透、滞蓄、净化等方式控制城市建设下垫面的降雨径流,得到控制的年均降雨量与年均降雨总量的比值。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