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海绵城市建设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行政、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根据海绵城市监测需要建设海绵城市监测设施。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