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海绵城市设施、监测设施运行和维护管理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照下列要求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一)对重要海绵城市设施和监测设施进行标识、登记;
(二)对海绵城市设施和监测设施进行巡查、养护和维修;
(三)对海绵城市设施和监测设施功能进行检测、评估和恢复;
(四)对运行和维护人员开展教育和培训,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和措施。
鼓励运行和维护管理单位利用数字化、智慧化手段加强对海绵城市设施和监测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