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海绵城市建设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对危害海绵城市设施和监测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